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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样本)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样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的发行、使用和管理,保护购卡人、持卡人及发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在本企业(以下称“发卡企业”)指定区域内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其所属集团、品牌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卡。

第三条 预付卡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可转让,不记名卡不挂失、不可转让。单张记名卡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超过1000元。

第二章 预付卡的发行

第四条 发卡企业应依法备案,并具备与发卡规模相适应的偿付能力、售后服务能力和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购卡人可通过发卡企业指定的销售网点、线上平台或授权代理商购买预付卡。购卡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记名卡)或按不记名卡规定办理。

第六条 发卡企业应与购卡人签订购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向购卡人提供章程、使用说明及风险提示。

第七条 预付卡销售需开具发票,发票内容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不得开具为具体商品或服务。

第三章 预付卡的使用

第八条 持卡人可在发卡企业指定的商户或服务场所使用预付卡兑付货物或服务,具体范围以发卡企业公告为准。

第九条 预付卡有效期为自发行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有效期满后,发卡企业应提供不少于三个月的延期服务或按规定办理赎回。

第十条 记名卡持卡人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企业办理挂失、补卡手续;不记名卡遗失不补。

第十一条 发卡企业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使用条款,不得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持卡人责任或排除持卡人主要权利。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赎回

第十二条 发卡企业应建立预付卡资金存管制度,确保资金安全,预收资金仅用于主营业务经营,不得用于投资或借贷。

第十三条 持卡人有权在章程规定范围内要求发卡企业赎回预付卡余额。赎回时,发卡企业可按约定收取不超过卡内余额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具体标准在购卡协议中明确。

第十四条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业务时,应提前三十日公告,并妥善处理持卡人剩余余额的赎回或转换事宜。

第五章 代理销售与业务合作

第十五条 发卡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代理商代理销售预付卡。代理商应依法经营,不得擅自扩大销售范围、不得截留或挪用购卡资金。

第十六条 代理商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发卡企业授权文件、章程摘要及投诉渠道,并按规定向购卡人提供服务凭证。

第十七条 发卡企业与代理商应签订书面代理协议,明确代理范围、资金结算、信息保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责任条款。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十八条 发卡企业应在官方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预付卡章程、购卡协议样本、资金存管情况、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发卡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渠道,及时处理持卡人关于预付卡使用、赎回、挂失等方面的争议。

第二十条 持卡人对发卡企业或其代理商的违规行为,可向商务主管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发卡企业负责解释,并可根据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章程应提前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样本仅供参考,发卡企业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属地监管要求进行完善,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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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1-03 21: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