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兴县商务局关于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持卡人和发卡企业的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及省、市商务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博兴县商务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
凡在博兴县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均应按规定办理备案。具体行业包括:零售业(综合零售、专门零售、无店铺及其他零售)、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家庭服务、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洗浴服务、保健服务、居民其他服务)等。
二、备案分级
(一)集团发卡企业:指发行预付卡的企业集团,且工商注册地在博兴县,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向博兴县商务局备案。
(二)品牌发卡企业:指拥有注册商标使用权,且工商注册地在博兴县,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发卡企业,向博兴县商务局备案。
(三)规模发卡企业: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工商注册地在博兴县,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发卡企业,向博兴县商务局备案。
(四)其他发卡企业:指工商注册地在博兴县,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发卡企业,向博兴县商务局备案。
三、备案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应主动办理备案手续。新设立的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
四、备案材料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可在博兴县商务局领取或从博兴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三证合一的无需提供);
(四)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新建企业提供验资报告);
(五)单用途卡业务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
(六)发卡企业承诺书;
(七)商务部及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备案流程
(一)企业准备备案材料,报送至博兴县商务局市场运行与消费促进科;
(二)博兴县商务局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三)审核通过后,博兴县商务局在《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上盖章确认,完成备案。
六、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有关要求
(一)发卡企业可使用自己发行或购买的単用途卡系统,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服务,但不得将备案事项委托给代理机构办理。
(二)发卡企业委托代理销售单用途卡的,应与代理销售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在协议签订后30日内向博兴县商务局报告。代理销售机构仅限于销售发卡企业已备案的单用途卡,不得自行发行或变相发行单用途卡,不得跨区域销售单用途卡,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代理销售资金。
(三)代理销售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发卡企业的备案信息及双方合作协议,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消费者预付款项以外的费用。
(四)发卡企业应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并承担因代理销售机构违规操作造成的相应责任。
七、法律责任
对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发卡企业,博兴县商务局将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对代理销售机构违规销售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八、其他事项
(一)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企业应如实提供备案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咨询电话:0543-XXXXXXX;地址:博兴县XXXX路XX号博兴县商务局市场运行与消费促进科。
特此公告。
博兴县商务局
2026年X月X日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yuexiangg.com/product/48.html
更新时间:2026-11-03 01:5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