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行为,防范资金风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作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机构,接受发卡企业委托,代理销售其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公司开展预付卡代理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诚实守信、风险可控、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 代理资格管理
第四条 本公司代理销售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发卡企业应已在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并取得相应备案回执。未完成备案的发卡企业,不得代理销售其预付卡。
第五条 本公司在签订代理销售协议前,应对发卡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核实其备案信息、经营状况、信用记录及预付卡业务合规情况。
第六条 代理销售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至少包括:代理销售卡种、面额与数量、销售款项结算方式与周期、资金安全保障措施、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划分、信息披露要求、退卡与纠纷处理机制、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 本公司应与发卡企业约定,代理销售预付卡所收取的资金,应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及备案要求,存入发卡企业指定的资金存管账户,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章 销售管理
第八条 代理销售预付卡时,本公司应向购卡人明示发卡企业名称、预付卡面额、使用范围、有效期、退卡条件、投诉渠道等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九条 实行实名登记的预付卡,本公司应按照发卡企业要求及规定,核验购卡人身份信息并进行登记;单次购买一定金额以上的,应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第十条 本公司不得代理销售未备案企业发行的预付卡,不得代理销售超出协议约定范围与限额的预付卡,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
第十一条 代理销售仅限通过本公司指定门店或合规线上渠道进行,销售人员应经过培训并佩戴标识上岗。
第四章 资金与结算管理
第十二条 预付卡代理销售资金应纳入专门台账管理,逐笔记录销售日期、卡号、面额、数量、购卡人信息(如适用)、款项划转情况等,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 代理销售款项应按照协议约定周期及时、足额划转至发卡企业资金存管账户,严禁截留、挪用或坐支。
第十四条 每季度结束后10内,本公司应与发卡企业对账一次,核对代理销售数量、金额及资金划转情况,形成书面记录。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投诉处理
第十五条 本公司应建立预付卡代理业务风险预警机制。如发卡企业出现经营异常、未按约定续展备案、资金存管账户异常、重大投诉或群体性事件等情形,应立即暂停代理销售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消费者因预付卡使用、退卡等产生投诉的,本公司应协助提供购卡记录等信息,并配合发卡企业解决;投诉处理过程应记录归档,处理时限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本公司应在经营场所公示发卡企业名称、备案信息、投诉电话及本公司的业务咨询方式。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代理销售协议、发卡企业备案资料、销售记录、资金划转凭证、对账记录、投诉处理记录等资料应妥善保管,保存期限自代理销售业务终止之日起不少于3年。
第十九条 涉及购卡人身份信息的资料,应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严格保密,仅限用于预付卡销售登记及履约反洗钱义务。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条 本公司应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对实体卡代理销售业务开展内部合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备案信息有效性、销售人员行为规范、资金流向及台账管理情况。发现违规问题立即整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造成公司损失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视情节对责任人、责任部门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及本企业备案回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若遇法律法规调整,应据此适时修订本制度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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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1-03 06:33:30